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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7條

秘書處處長承秘書長之命,及副秘書長之督導,綜理秘書處業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相關事務;各組室主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交辦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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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