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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國家安全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出席人員依組織法第…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程依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會議會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第3條秘書長為本會議首長,綜理本會議全般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第5條諮詢委員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有關國家安全之諮詢研究工作。第6條本會議為從事諮詢研究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組成研究小組,所需工作人員,除調派秘書處人員支援外,得…第7條秘書處處長承秘書長之命,及副秘書長之督導,綜理秘書處業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相關事務;各組室…第8條本會議秘書處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各組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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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