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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獎勵種類如下: 一、獎狀、獎盃或獎牌。 二、行政獎勵。 三、獎金,並得與第一款併同獎勵。 獎金區分團體獎金與個人獎金。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獎勵之獎狀、獎盃或獎牌格式,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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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