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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第7條

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 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業管副首長兼任之,評鑑委員五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 前項之獎勵評鑑審查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另實施審查作業時,得請相關人員或請獎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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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報機關及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視同情報機關(以下均簡稱…第3條從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除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辦…第4條本辦法獎勵種類如下:一、獎狀、獎盃或獎牌。二、行政獎勵。三、獎金,並得與第一款併同獎勵。獎金…第5條第二條之機關(構)、人員從事情報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實際成效,核予獎勵:一、蒐…第6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者,核發團體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個人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第8條獎勵評鑑審查會每季定期召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有關績效評鑑及獎勵議案,須二分…第9條依本辦法發給之獎金,由主管機關依權責編列預算。依本辦法所為之行政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受獎人員…第10條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申領國家情報專業獎章、獎金及行政獎勵。領有個人獎金者,不得分配團體獎金。如依…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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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