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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第5條

第二條之機關(構)、人員從事情報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實際成效,核予獎勵: 一、蒐獲攸關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情資,著有貢獻。 二、辦理或協助國家安全偵(保)防及安全維護情報案件,著有績效。 三、辦理或協助完成情報協助人員遴選,經核准有案,並具前二款要件之一者。 四、辦理或協助科技情報研發、蒐研,對國家安全或利益,著有貢獻。 五、辦理或協助情報蒐研,對國家安全或利益,著有貢獻。 六、辦理或協助密碼工作,維護機敏資訊安全,著有績效。 七、辦理或協助反情報工作,有效維護國家或情報機關安全,著有績效。 八、其他致力於有關情報工作,足資表率之功績或勞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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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