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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場地及設備的使用收費標準,目的是為了妥善使用資源並支應相關費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3-15・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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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 一、三峽院區:傳習苑教室、文薈堂、良師園、仰喬樓、鐸聲館、群賢齋 、網球場、籃球場及露天停車場。 二、豐原院區:禮堂、研究大樓、綜合大樓、製卷場、網球場、籃球場及 露天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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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場地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一、三峽院區 (一)傳習苑教室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文薈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良師園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仰喬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五)鐸聲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六)群賢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七)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七。 (八)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八。 (九)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九。 二、豐原院區 (一)禮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 (二)研究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一。 (三)綜合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二。 (四)製卷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三。 (五)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四。 (六)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五。 (七)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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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因素,檢討修正;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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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教育部直接交辦本處辦理之業務,且納入本處研習檔期者,免收場地設備 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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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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