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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因素,檢討修正;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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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