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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 一、三峽院區:傳習苑教室、文薈堂、良師園、仰喬樓、鐸聲館、群賢齋 、網球場、籃球場及露天停車場。 二、豐原院區:禮堂、研究大樓、綜合大樓、製卷場、網球場、籃球場及 露天停車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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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