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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課程及教學組。 二、測驗及評量組。 三、制度及政策組。 四、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五、教學資源中心。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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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