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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 第8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8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教育人力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教育人力培訓課程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四、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五、教育人員研習課程之規劃及實施。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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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主任綜理本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組、中心、室:一、課程及教學組。二、測驗及評量組。三、制度及政策組。四、教育人力發…
第5條
課程及教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課程綱要之研究。二、學力指標之研究。三、課程發展之研究。四、教…
第6條
測驗及評量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二、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三、教育…
第7條
制度及政策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制度及政策之研究。二、教育民意調查與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三、國…
第9條
教學資源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資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二、媒體素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三、教學媒…
第10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12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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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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