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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8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教育人力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教育人力培訓課程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四、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五、教育人員研習課程之規劃及實施。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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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綜理本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處設下列組、中心、室:一、課程及教學組。二、測驗及評量組。三、制度及政策組。四、教育人力發…第5條課程及教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課程綱要之研究。二、學力指標之研究。三、課程發展之研究。四、教…第6條測驗及評量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二、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三、教育…第7條制度及政策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制度及政策之研究。二、教育民意調查與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三、國…第9條教學資源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資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二、媒體素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三、教學媒…第10條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11條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第12條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3條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4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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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