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檔案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9條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