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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8條

檢測技術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檢驗測定標準方法與技術發展之研究及應用。 二、資源循環回收處理與利用檢驗測定標準方法及技術發展之研究。 三、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現地檢驗測定、無機與有機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四、環境檢驗測定標準品、盲樣基質購置、配製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五、環境檢驗測定儀器、設備(施)認證及驗證技術發展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檢測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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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院設下列組、中心及室: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氣候變遷研究中心。三、環境治理研究中…第5條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二、環境政策發展研究之規…第6條氣候變遷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評估、分析及研究。二、氣候…第7條環境治理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大氣環境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二、水域環境污染預防…第9條檢測認證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環境檢驗測定標準方法開發之規劃、審議、公告及管理。二、環境檢驗…第10條環教認證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環境專業與淨零排放策略人力培育之研究發展。二、環境教育人員、機…第11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第12條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管理事項。第13條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第14條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5條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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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