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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規範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的遴選、解職與補充任命程序,以確保中心有效治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7-12・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 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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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 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董事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 事及監事由本部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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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其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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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部應依職權或國家資通 安全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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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部給予當 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部解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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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 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 遴選適任人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部解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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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 院長補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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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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