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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2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 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董事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 事及監事由本部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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