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 第5條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5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部給予當 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部解聘之 。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