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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 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 遴選適任人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部解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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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