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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10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聘兼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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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第3條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第4條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第5條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二、重大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第6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第7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8條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第9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1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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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