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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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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第3條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第4條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第5條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二、重大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第7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8條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第9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聘兼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第11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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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