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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條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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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