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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監督: 一、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 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 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 五、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之備查。 六、研究學院創新計畫之變更。 七、研究學院之停辦或不續辦。 八、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研究學院運作情形。 九、其他有關研究學院之監督。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每屆任期四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其監督會及管理會之職,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國家重點領域與第二款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下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效益…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第3條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第5條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第6條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得對外行文;其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第7條研究學院之資金來源如下: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研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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