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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研究學院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學雜費收入。 (二)研究學院之推廣教育收入。 (三)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收入。 (四)研究學院之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五)研究學院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研究學院之受贈收入。 (七)研究學院之投資取得收益。 (八)研究學院之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六目屬合作企業資金者,其每年提供之資金額度應不得低於前項第一款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之額度;於年度決算未達成者,主管機關應令研究學院限期改善,並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其改善情形,列為研究學院之評鑑項目及審議其續辦申請之參考。 研究學院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研究學院之人事費用支出。 三、研究學院之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支出。 五、研究學院之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研究學院之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支出。 七、其他與研究學院發展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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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研究學院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效益…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第3條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第4條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第5條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第6條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得對外行文;其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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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