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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 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 三、編制外人員:指前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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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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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