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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第3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 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 三、編制外人員:指前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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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
研究學院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博士入學考試資格、學士逕修讀碩士學位、招生方式與名額、修…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效益…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4條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
第5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
第6條
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得對外行文;其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
第7條
研究學院之資金來源如下: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研究學…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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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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