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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第5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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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國立大學為協助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研究學院經停…
第28條
研究學院因執行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不動產及動產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無償使用,提供合作企…
第33條
研究學院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
第34條
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所聘之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研究…
第42條
研究學院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45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並…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效益…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3條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
第4條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
第6條
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得對外行文;其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
第7條
研究學院之資金來源如下: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研究學…
← 第4條
看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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