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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 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以下簡稱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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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