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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10條

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國有公用房地應按協議重建分配價值比率選擇分配危老重建後之房、地,申請分配之位置,以集中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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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