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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8條

危老申請人所提徵詢意見案涉及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房地參與重建事宜,由執行機關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收件並辦理初審: (一)向執行機關提出者:經執行機關檢視無危老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函請住都中心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辦理。 (二)向住都中心提出者:除無危老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合理利用計畫之認定,由住都中心函請執行機關確認外,餘由住都中心檢視無危老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情形,依前目作業辦法辦理。 二、住都中心函告初評結果:住都中心初審評估具可行性後通知執行機關者,執行機關應出具國有房地危老參與公函予危老申請人。 三、住都中心辦理價購參與重建評估作業:住都中心評估通過者,續辦價購國有非公用房地參與危老重建事宜;經其評估不同意參與,或國有非公用房地參與危老重建後分回之建築物未達一戶,且住都中心無法補足差額分回一戶時,應函知執行機關不能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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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