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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3條

國有房地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危老重建之情形如下: 一、管理機關已有利用或開發計畫,並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准)。 二、管理機關已編列預算執行。 三、已納入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四、執行機關選定設定地上權標的或報經主辦機關同意辦理改良利用。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利用計畫之國有非公用房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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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