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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第3條

受託代售房地產之估價應由原委託機構依法自行估定或委託國有財產局代 為估定,並徵得原委託機構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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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