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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第4條

受託機構應將委託代售房地產產權證件於處理前送交國有財產局,其委託 手續及契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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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