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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第6條

受託代售房地產按每宗出售價款總額百分之二計收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之收支應經預算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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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