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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3條

使用前條第一項國有不動產之寺廟、教堂,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贈與手續: 一、所信奉之教義合於我國固有信仰。 二、現有住持或負責人主持,並供有神像或經常傳教集會。 三、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容合於本辦法規定。 原附屬於前項寺廟、教堂內之神像法器等動產,為該寺廟、教堂繼續使用並為宗教活動實際所必要者,亦得同時贈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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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