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 第4條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贈與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與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設置沿革。 二、信奉之對象與教義。 三、房屋土地面積、房屋構造型態、權屬登記及是否為公共設施用地。 四、神像或法器等物之名稱及數量。 五、現在使用狀況及活動情況。 六、現任住持或負責人姓名;由團體管理者,其團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寺廟、教堂尚未成立財團法人者,得填具申請書,記載前項各款規定事項,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之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草案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邀集有關機關辦理預為審查;預為審查符合第二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後段及第二項規定者,該署得發給國有財產移轉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承諾書。 第一項、前項申請書、承諾書之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種類,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