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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 第6條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6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受理申請案件應分別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辦理補正需要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 申請案件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依前項規定補正者,應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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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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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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