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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5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案件,經查明合於規定者,應檢具原申請書件,報請財政部會同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審查,並應由申請贈與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切實審查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是否健全,重要管理制度是否具備;其有變更捐助章程必要者,應責成該財團法人依法變更捐助章程後,函告財政部核定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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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臺灣光復前為寺廟、教堂使用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第3條使用前條第一項國有不動產之寺廟、教堂,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贈與手續:一、所信奉之教義合…第4條依前條規定申請贈與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與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證…第6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受理申請案件應分別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辦理…第7條依本辦法贈與之不動產,由受贈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監督其使用,並應受下列各款規定之限制…第8條贈與之國有財產,應依規定計算價格,並完成預算程序。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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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