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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6條

非公用不動產逕予出租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 二、收件。 三、勘查。 四、審查。 五、通知繳交歷年使用補償金。 六、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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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