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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第30條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0條
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本法
第五十條
至
第五十二條
、
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二項、本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五條之一
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件時,先審辦申購案。其他為相同標的之租、購案件競合時,按收件時間順序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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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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