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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1條

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之一定期限內申請換約。 前項期限,由管理機關定之,不得少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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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