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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21條

標售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底價,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標 售當時鄰近民間售價按下列原則訂定之: 一、房屋按建物各層分擔國民住宅成本指數為基準,並參照標售當時直轄 市、縣 (市) 不動產 (房屋) 標準評定表所定各街路地段之調整率。 二、土地參照直轄市、縣 (市) 有土地售價查估加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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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