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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22條

標售、標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投標人應於開標日前向指定金 融機構按公告底價標示金額繳納百分之十押標金,將收據及標單郵寄國民 住宅主管機關查驗。 未得標者,押標金無息退還,得標者抵充標的物總價款或租賃房屋之保證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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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