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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24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24條
標售、標租之得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清投標總價款或二個月房屋租金同 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並簽訂買賣或租賃契約;逾期不辦理者,以 棄權論,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標售、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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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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