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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23條

標售、標租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經二次招標無人投標時,得調整 底價再行標售、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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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