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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20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20條
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應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標售、標租之坐落地點、類型、樓層、住宅之建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 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二、標售或標租作業程序。 三、標售或標租之底價。 四、投標無效規定。 五、得標人應辦之手續。 六、標的物點交及辦理移轉登記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至少七日及登報 公告至少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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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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