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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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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27條
第 三 章 貸款人民自建
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 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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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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