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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24條

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貸款,人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 維護之住宅。 前項貸款以農村、漁村、鹽區、廠礦區及偏遠地區興建之農民、漁民、鹽 民、勞工住宅及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住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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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