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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28條

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居住滿一年者,得於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 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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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