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0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報請主席核定之。 委員如就有關法律修正或其他配套措施之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得提出意見書,以為決議附件。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