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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本會委員,除司法院院長外,應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二、法務部代表由法務部部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三、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各自推舉。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前款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屆之法務部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應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至遲於本法施行前三個月,分別將其指派或推舉之代表列冊函送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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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司法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第4條本會委員除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依職務進退外,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法務部、全…第5條本會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第6條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第7條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本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第8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定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兼任,或聘用之,負責承主席之命,辦理蒐…第9條司法院為評估制度必要,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任或兼任研究員,負責承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第10條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報請主席核定之。…第11條本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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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