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7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本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