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2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司法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年度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及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總結報告)。 前項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第一項之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應分別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報告:利用實證研究與調查分析方法檢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施行狀況,以及實務運作有無窒礙或需檢討相關法規之處。 二、總結報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以及有關法律修正或其他配套措施之建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