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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 第13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13條
第八條
第五款所定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聯絡法院承辦人員之專線電話。 二、防範詐騙之宣導。 三、候選國民法官得持法院通知向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申請公假之意旨。 四、法院之地理位置、入口動線、前往地方法院之交通資訊及行程安排建議。 五、穿著建議、應攜帶之文件或證件。 六、其他有助安心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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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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